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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孫思婭)蔡先生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,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、補償金等獲勞動仲裁支持。隨後,公司則以經營狀況不佳已取消年終獎、蔡先生拒絕公司作出的調崗決定等理由起訴。昨天記者獲悉,市一中院判決認定公司應當支付年終獎及補償金等4萬餘元。
  蔡先生2009年進入北京同友創業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工作當工程師。
  同友公司訴稱,因業務萎縮等因素影響,公司經營困難,取消擬定年終獎,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。此外,公司將蔡先生安排至研發部門配合工作,但蔡先生拒絕公司安排,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,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。
  一審判決認定,變更工作地點、工作內容屬勞動合同變更,應與蔡先生協商一致。法院判決同友公司給付蔡先生年終獎等共計4萬餘元。
  同友公司上訴至市一中院。近日,市一中院駁回同友公司訴求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被辭員工無年終獎法院判決公司給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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