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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大興區舊宮鎮南場二村黨支部書記楊俊啟,因遠房親戚張某求其辦事發生糾紛,酒後將張某約到車上用刀捅死。案件審理期間,他賠償死者家屬120萬元,獲得諒解。昨天,市二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從輕判處楊俊啟有期徒刑12年。
  死者家屬曾向楊俊啟索賠679萬餘元,開庭前撤回民事索賠,只要求法院從重判處楊俊啟。開庭後,他們再次提起民事訴訟,經法院主持調解和楊俊啟達成調解協議,獲賠120萬元,並出具諒解書,請求法院對楊俊啟從輕處罰。
  法院認為,楊俊啟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。鑒於楊俊啟自首,能夠在作案後對被害人施救,並對被害人親屬積極賠償,獲得被害人親屬諒解,故對其從輕處罰,判處有期徒刑12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。  (原標題:村支書酒後行凶獲刑12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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